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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十问十答解读中卫市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政策,这些政策你知道吗?

2015-12-25 居家中卫 居家中卫


最近“居家中卫”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中卫市第19期公租房公示名单后,有多位读者咨询公租房的办理情况,为此,记者搜集了相关资料,结合2015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的精神,给予整理,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1.问:哪些人能申请公租住房?

答:在城镇生活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问: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答:①申请人具有沙坡头区城镇户籍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沙坡头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500元/月以下;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3.问: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答:①申请人具有沙坡头区城镇户籍;

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45元/月以下;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⑤进城务工人员须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户籍不做要求。

⑥获得市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4.问: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答:①从全日制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5年

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 周岁,女年满20 周岁;

③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④经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⑤月工资收入3100元以下。

5.问: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公租房?

:①申请人及家庭在市区无自有住房;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

③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6. 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②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或户口户籍证明;

③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④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⑤与工作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2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7.问:申请公租房经过哪些程序?

答:经过6道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分配→签约

⑴申请。申请人向住所地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出租住申请;

⑵受理: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或个人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报镇民生服务中心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⑶审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监察等部门对申请人有无住房、家庭收入情况、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等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⑷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中卫日报》和中卫市政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查证。

⑸分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市监察局监督下,根据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按照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批次进行分配,确定入围申请人及房号,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⑹签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8.问:哪些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4)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5)拖欠3个月租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

(6)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8)违反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

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通知退出之日起按市场租金2倍标准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或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9问: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是多少?租金标准是多少?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答:公共租赁住房为两室一厅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60㎡。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4.3元/平方米•月,2012年后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租赁保证金:1000元/套。

10.问:租赁住房如何续租?

答:续租制度是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延伸阅读

中卫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整合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筹解决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宁住建发[2014]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即并轨运行,坚持统筹房源、交互使用、分档保障、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64/785-2012)结合保障家庭人口数量、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设计多种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发改(物价)、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察部门负责对上述部门监督落实,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程序按《中卫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公示。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收入、保障面积和租金标准。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低收入家庭或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2、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15平方米;2人家庭30平方米;3人家庭45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3、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其中保障面积内分别为0.5元/.月和4.3元/.月;超出保障面积部分分别为1.2元/.月和6元/.月。租金按年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身体状况、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分配,分配结果予以公示。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租赁期满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审核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如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当自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住房。

第十条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每年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租金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坡头区范围,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来源:居家中卫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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